能否以子公司的股權進行債務重組

導讀:
許多母子公司之間還存在著債務和債權的關系一般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債權。一些總公司為了理順財務關系減輕子公司的債務負擔往往將其持有子公司債權進行債務重組。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那么能否以子公司的股權進行債務重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多母子公司之間還存在著債務和債權的關系一般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債權。一些總公司為了理順財務關系減輕子公司的債務負擔往往將其持有子公司債權進行債務重組。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關于能否以子公司的股權進行債務重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能否以子公司的股權進行債務重組
母公司可以以子公司的股權進行債務重組。
許多母子公司之間還存在著債務和債權的關系一般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債權。一些總公司為了理順財務關系減輕子公司的債務負擔往往將其持有子公司債權進行債務重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是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支付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三是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如果符合特殊重組稅務處理的條件對于債轉股形式的債務重組來說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對于債權方來說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護不變。對于其他方式如債務的豁免和非現金方式清償來說即使是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債務方也要確認重組所得只是如果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法律規定債務重組清算期限是多少
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如果是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