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是否涉及債務重組

導讀:
一些總公司為了理順財務關系,減輕子公司的債務負擔,往往將其持有子公司債權進行債務重組。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那么母子公司是否涉及債務重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些總公司為了理順財務關系,減輕子公司的債務負擔,往往將其持有子公司債權進行債務重組。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關于母子公司是否涉及債務重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母子公司是否涉及債務重組
母子公司可能會涉及債務重組。
許多母子公司之間還存在著債務和債權的關系,一般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債權。一些總公司為了理順財務關系,減輕子公司的債務負擔,往往將其持有子公司債權進行債務重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是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支付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三是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如果符合特殊重組稅務處理的條件,對于債轉股形式的債務重組來說,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對于債權方來說,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護不變。對于其他方式如債務的豁免和非現金方式清償來說,即使是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債務方也要確認重組所得,只是如果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法律規定債務重組清算期限是多少
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如果是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