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利得是否遞延納稅

導讀:
企業重組符合相應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務重組中,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那么債務重組利得是否遞延納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重組符合相應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務重組中,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關于債務重組利得是否遞延納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重組利得是否遞延納稅
債務重組利得是否遞延納稅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要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須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企業重組符合相應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附表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債務重組)中對如何計算“債務重組所得占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比重”作了明確計算公式為債務重組所得占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比重債務人債務重組所得÷債務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債務人債務重組所得債務人重組業務涉及的債務計稅基礎債務人用于償付債務的資產公允價值。由此可見該債務重組所得所占比重與股份支付其實并沒有關系。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務重組中,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也就是,如果虧損上市公司在重組中獲得債務減免,那么所減免的部分,從稅務的角度,就被視為當期收入,列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二、法律規定債務重組清算期限是多少
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如果是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