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可在稅前列支

導讀:
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可在稅前列支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的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減去賬面價值的差額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此同時對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那么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可在稅前列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可在稅前列支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的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減去賬面價值的差額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此同時對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關于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可在稅前列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可在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的規定
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因此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償還債務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1、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待符合“壞賬”確認的條件時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扣除
2、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3、債務人因債務重組形成的資本公積應全額確認當期所得。當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時如果會計上形成的資本公積小于資產轉讓所得應以資產轉讓所得確認重組業務所得。
債務重組是建立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或法院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基礎上的事項債權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將無法收回因此在會計上被確認為重組損失這部分損失實際上就是債權人在重組日確認的一筆壞賬基于重組業務的特殊性直接在“營業外支出”列支而不在“管理費用”或“壞帳損失”列支。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減去賬面價值的差額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此同時對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
債權人債務重組損失包括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3、債務重組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4、債務重組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