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專項申報

導讀:
企業之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除經國務院批準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那么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專項申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之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除經國務院批準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關于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專項申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重組損失是否專項申報
債務重組損失通常不能專項申報。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款如果不是和生產經營相關的仍然是不能確認損失在稅前扣除的。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三條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按財產的性質分為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和其他資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按損失原因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發生改組等評估損失和永久實質性損害。
第四十四條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
(二)不屬于政府攤派。
第四十五條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
(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
(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
(三)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第四十六條除國家規定可以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保險機構(包括經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公司)外企業之間原則上不得直接從事信貸業務。企業之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除經國務院批準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法律規定債務重組清算期限是多少
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如果是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