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損失應當如何計算?

導讀: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那么債務重組損失應當如何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關于債務重組損失應當如何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經濟交易頻繁,其中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法律關系,包括個人或公司同時擁有著債務關系和債權關系,這些人或公司一旦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無法滿足還款條件時就可以通過債務重組去解決困難。
一、債務重組損失怎么算
計算債務重組損失的辦法: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為當期損失;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為當期損失;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為當期損失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中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二、什么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三、哪些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1、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
2、債務人破產清算(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3、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4、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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