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否改變債權債務對象

導讀: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那么債務重組是否改變債權債務對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關于債務重組是否改變債權債務對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重組是否改變債權債務對象
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是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進行的也就是不改變債權債務的對象。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債務重組方式的分類
1、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