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重組是否需要申請

導讀:
公司債務重組是否需要申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要進行債務重組的是不需要申請的只需要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就可以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重組。因此破產和解效力應使破產程序終了但作為破產債權人會議仍必須處理此前破產程序所剩下的事務。基于破產和解的生效在破產程序終了的同時破產企業將恢復行使破產清算組所屬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例如有延緩期限、免除一部分債權等對破產債權人來說不利的變更也有提供擔保等有利于破產債權人的變更。但是關于保證人對破產債權人實施清償的結果即取得求償權的范圍只能是在破產和解條件的范圍內認可對該權利的行使。那么公司債務重組是否需要申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債務重組是否需要申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要進行債務重組的是不需要申請的只需要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就可以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重組。因此破產和解效力應使破產程序終了但作為破產債權人會議仍必須處理此前破產程序所剩下的事務。基于破產和解的生效在破產程序終了的同時破產企業將恢復行使破產清算組所屬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例如有延緩期限、免除一部分債權等對破產債權人來說不利的變更也有提供擔保等有利于破產債權人的變更。但是關于保證人對破產債權人實施清償的結果即取得求償權的范圍只能是在破產和解條件的范圍內認可對該權利的行使。關于公司債務重組是否需要申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債務重組是否需要申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要進行債務重組的是不需要申請的只需要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就可以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重組。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第四條本準則適用于所有債務重組但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二)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合并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破產和解有哪些效力
破產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為破產程序終了的程序上效力對破產企業和破產債權人產生的實體上效力。
(一)破產程序的終了。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破產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產程序中止并未終結破產程序這一規定對破產企業是非常不利的。因為企業一旦處于破產程序中就沒有人敢與其發生業務關系其融資、產品銷售等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可以預見雖然破產企業達成了破產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產程序那么企業也不可能獲得再生。因此破產和解效力應使破產程序終了但作為破產債權人會議仍必須處理此前破產程序所剩下的事務。
(二)對破產企業的效力。基于破產和解的生效在破產程序終了的同時破產企業將恢復行使破產清算組所屬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但是如果在破產和解條件中對管理處分權設有限制破產企業就必須服從該限制。比如破產債權人或第三人對破產企業的經營實施管理、監督等限制。如果破產企業實施了違反限制的行為將被作為不履行破產和解條件的行為從而成為后面所述的取消讓步或取消破產和解的原因。然而為了能使各個財產設定的關于管理處分權的限制足以對抗第三人就不動產設定的處分權限制等必須具備已進行登記等抗辯要件。
(三)對破產債權人的效力。隨著破產和解的確定以前的破產債權將按照破產和解條件進行變更。例如有延緩期限、免除一部分債權等對破產債權人來說不利的變更也有提供擔保等有利于破產債權人的變更。這種變更的效力可及于全體破產債權人。所以參加了破產和解表決的債權人(不管贊成與否)以及沒有作破產債權申報的債權人的權利將一律被變更。
(四)對保證人等的效力。破產和解的效力不能及于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保證人、共同債務人或者物上抵(質)押權人等所持有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破產和解條件中就破產債權人的權利規定有延緩、免除等內容破產債權人仍然可按原有內容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但是關于保證人對破產債權人實施清償的結果即取得求償權的范圍只能是在破產和解條件的范圍內認可對該權利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