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是否需要審批

導讀:
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