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我錢的公司注銷了,如何追討債權?

導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理進行追討債權:1: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中,有債務人公司為了逃避債務,惡意注銷公司,等債權人多次討要未果后起訴時竟發現被告公司竟然已經被注銷。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理進行追討債權:
1: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經過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清算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向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 規定:“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銷,但清算組成員違法未向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或履行通知義務不合法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5:在公司解散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債權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注銷了,又發現了債權債務,怎么辦?
公司注銷后債權人能否向原股東主張債權?
公司注銷債權后債權人還存在債權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公司債權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清算期間申報債權。
一是清算期間無資料顯示被清算公司有債權人存在,導致清算組沒有直接通知債權申報債權,該債權人在事后得知公司注銷而主張債權。
二是清算組在通知公司債權人時,由于郵寄地址等聯系方式出現錯漏等原因,導致通知沒有實際送達債權人,該債權人在事后得知公司注銷而主張債權。
三是公司債權人因自身原因不愿意在清算期間申報債權的。四是債權人因為自身過錯沒有在清算期間申報債權的。
2、清算組怠于主張公司債權。
清算組怠于主張債權的情形普遍出現于普通清算,也就是說,在受清算公司的資產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的情況下,由于清算組的成員主要由公司的股東組成,往往認為公司足額清償公司債務后,其剩余資產等同于股東資產,清算期間沒有追償的公司債權在公司注銷后等同于股東債權。或者清算組為了能夠盡快結束公司清算程序而暫時擱置某些債權的清算,待公司注銷后再主張公司的遺留債權。
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實踐經驗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判例,公司注銷后債權人能否向原股東主張債權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當債權人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能申報債權的,不可以向原股東主張。
2、當公司注銷后,如果公司違法清算,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向公司的原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人主張債權。
3、在公司清算過程中,由于清算組的過錯,導致債權人未能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應當向清算組主張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