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2月初入職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年后提離職2月工資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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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員工是因為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由于工作緊張造成的,可以算工傷,公司不需要支付醫藥費。如果只是因為身體不適而突發性的病,公司只要承擔小部分的的醫藥費用。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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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哪些情況公司辭退員工需要進行補償1、員工因為公司的過錯而主動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符合上述情形的,雖然是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公司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2、公司與員工協商并與員工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因為困難等原因,需要勸退員工,像文章開頭的咨詢當事人就是碰上這種情況,如果雙方達成一致,這種情況公司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三種情況下的解約,公司也是需要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4、公司面臨破產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時,進行經濟性裁員這種應該很好理解,就算破產重整了,也不能對員工不管不顧,辭退了人家也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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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寫明借款的范圍:1.職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的款項;2.業務員零星采購所需的款項;3.經財務部門核準可周轉使用的周轉金、備用金;4.其他因業務需用必須預借現金的款項。(二)借款的限額1.因公出差人員借款限額,按預計出差天數及標準核定:車船票、飛機票按預計金額借款;住宿費、補助費按每人每天100元借款;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款項時,應在借款單上闡明理由。那么講解員工借款管理規定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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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社保則是規定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月繳納。公司10年老員工被辭退,是什么原因被辭退呢?有無違反《勞動法》的相關情況。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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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交通事故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那么員工工作出車禍公司怎么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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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農民工李德權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他與用人單位達成了和解協議,最終他拿到了因單位原因導致員工離職的各項補償共計2.6萬元,李德權當即向法院撤了訴,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書,經過仲裁、一審的勞動糾紛案件終于塵埃落定。于是2010年8月2日,李德權以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其相應的加班費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2010年11月8日,雙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駁回了李德權提出的索要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請求。那么因單位原因員工離職要給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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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沒有法定原因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1、用人單位沒有法定原因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標準為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第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用人單位沒有法定原因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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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占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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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位辭退的原因有很多,一般是歸結為員工責任或者單位自身變故。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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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后,員工應在辭職報告中指出他們決定離開公司的原因,以便公司了解員工的具體情況,以便采取適當的措施,員工應在報告中說明他們決定辭職的原因,這樣公司可以了解員工的具體情況,以便采取適當的措施,當員工決定辭職時,他們需要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接下來,員工可以在辭職報告中提出一些建議或反饋,以幫助公司改進,總之,辭職報告是員工和公司之間的重要文件,員工應該盡可能詳細地說明自己的情況和原因,以便公司可以更好地為員工服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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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么1、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根據實際的辭退原因來進行賠償處理,一般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來進行支付,6個月以上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不滿六個月可以支付半個月工資。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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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辭退糾紛辭退糾紛指的是什么辭退爭議是指企業辭退員工時,員工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認為是公司的錯,而不補償他們,或認為企業行政辭退自己,違反了勞動法規而產生的爭議。辭退糾紛產生的原因1、某些以體力勞動為主的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內較低的工資待遇,等試用期屆滿后借故辭退工人發生的爭議。辭退糾紛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故意安排其不能從事的工作,借故辭退而發生的爭議。顯然,在本案中該企業適用辭退的條件是虛構的,借以欺騙勞動者達到合資目的。其行為違反《勞動法》第26條第(三)項的規定,辭退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辭退糾紛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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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員工不交社保,單位可以同意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買社會保險是屬于強制性的,就算員工不想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也要為勞動者購買,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若符合,新社保機構將向原工作所在地社保機構發送同意接收函。如不符合,社保機構將會說明原因并出示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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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員工自動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1、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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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題公園作業時,不幸受傷導致手骨折,找到雇主進行賠償被拒絕,雇主認為是員工自己的責任。傷者找到元甲律所,元甲律師助力談判和解,雙方簽署和解協議拿到15萬元賠償款,同時讓雇主承擔了傷者因看病而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等,維護了傷者最大權益!
尺橈骨遠端骨折且保守治療,肇事者是單位員工,最終通過細節掌握成功讓其環衛公司承擔全部賠償,從接手案件到客戶拿到賠償只用了10天就圓滿解決,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并贈送了錦旗。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大律云優秀員工風采:創新、勤奮、言出必行、不斷進步,都是通向成功之路的基石,也是值得歌頌的美好品質。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