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糾紛指的是什么 辭退糾紛產生的原因

導讀:
辭退糾紛辭退糾紛指的是什么辭退爭議是指企業辭退員工時,員工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認為是公司的錯,而不補償他們,或認為企業行政辭退自己,違反了勞動法規而產生的爭議。辭退糾紛產生的原因1、某些以體力勞動為主的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內較低的工資待遇,等試用期屆滿后借故辭退工人發生的爭議。辭退糾紛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故意安排其不能從事的工作,借故辭退而發生的爭議。顯然,在本案中該企業適用辭退的條件是虛構的,借以欺騙勞動者達到合資目的。其行為違反《勞動法》第26條第(三)項的規定,辭退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辭退糾紛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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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經常會出現一些辭退糾紛,如果這些糾紛不妥當處理的話,那么雙方會鬧得很不愉快,辭退糾紛指的是什么你知道嗎?辭退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
辭退糾紛
辭退糾紛指的是什么
辭退爭議是指企業辭退員工時,員工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認為是公司的錯,而不補償他們,或認為企業行政辭退自己,違反了勞動法規而產生的爭議。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 號)。
辭退糾紛產生的原因
1、某些以體力勞動為主的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內較低的工資待遇,等試用期屆滿后借故辭退工人發生的爭議。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系列拆遷工程,為了減少開支,他們便以招工為名,招收工人100名,規定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固定工資每人每月200元;可是等試用期屆滿后,卻以不能勝任高空作業而集體辭退;后來又以同樣的方式招進幾批工人,直到完成承包的拆遷工程。本案中,用人單位出于欺詐的目的,無償使用勞動者的部分勞動力,顯屬違法行為。
辭退糾紛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故意安排其不能從事的工作,借故辭退而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是經常發生的事,但用人單位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不原為其再付出任何費用,而借故予以辭退。例如,高某原是某企業保管員,但對會計工作也十分精通,經常幫助會計員整理賬目;一天,高某因車禍導致左腿殘疾,于是安排高某當保衛;高某因為殘疾不便走動,多次申請凋換工作崗位,可以到會計室幫助會計工作,企業方沒有答應,依《勞動法》第26條第(一)項辭退高某。本案中,高某殘疾,不能從事原工作,但由于他有會計專業知識,仍可以從事會計工作,廠方故意刁難高某,讓其從事保衛工作,顯屬不當。
3、用人單位借故訂立勞動合同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辭退勞動者發生的爭議。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轉產;上級主管部門決定改變用人單位的生產任務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
存在以上原因,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達不成協議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必須是善意、真實的。例如,某企業擬同某外國企業合資,但外國企業提出該企業必須將職工人數限制在1千人以內;該企業便以上級主管部門決定轉產為由,要求一部分職工自謀職業,在這些職工不同意的情況下,予以辭退。顯然,在本案中該企業適用辭退的條件是虛構的,借以欺騙勞動者達到合資目的。其行為違反《勞動法》第26條第(三)項的規定,辭退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企業可以通過正常的途徑,向職工說明情況,在予以一定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同職工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