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導讀:
生活中,夫妻之間是最親密的關系,不過有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可能也會產生債權債務往來。當然,產生了夫妻債權債務糾紛之后,需要當事人盡快的進行解決,以免造成更多的損害。現行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約定財產制度,將個人婚前婚后財產權屬的確定權交由夫妻雙方自行決定,充分體現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不難看出,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條更加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充分保護夫妻雙方個人財產權利,視雙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確立使夫妻間因借貸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成為現實。(四)現行《婚姻法》對夫妻間財產制度修訂內容所隱含的必然要求。那么夫妻之間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夫妻之間是最親密的關系,不過有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可能也會產生債權債務往來。當然,產生了夫妻債權債務糾紛之后,需要當事人盡快的進行解決,以免造成更多的損害。現行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約定財產制度,將個人婚前婚后財產權屬的確定權交由夫妻雙方自行決定,充分體現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不難看出,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條更加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充分保護夫妻雙方個人財產權利,視雙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確立使夫妻間因借貸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成為現實。(四)現行《婚姻法》對夫妻間財產制度修訂內容所隱含的必然要求。關于夫妻之間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夫妻之間是最親密的關系,不過有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可能也會產生債權債務往來。當然,產生了夫妻債權債務糾紛之后,需要當事人盡快的進行解決,以免造成更多的損害。下面請看詳細講解:夫妻之間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物質生活的極大豐富是其物質基礎。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對夫妻間財產權屬的規定有所不同。古代封建時期,女方嫁后隨夫,其人格被丈夫吸收,個人財產(無論婚前婚后)也理所當然地被夫所吸納。女方無個人財產可言,夫妻之間自然也沒有什么財產權屬的紛爭。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婦女運動的興起,婦女要求支配個人財產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家通過法律規定了對夫妻雙方個人婚前財產予以法律保護,對婚后財產也作出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將財產分類處理,并規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內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期限屆滿后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共同支配使用。這樣的規定一直延續到婚姻法修正以前。現行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約定財產制度,將個人婚前婚后財產權屬的確定權交由夫妻雙方自行決定,充分體現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盡管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同時,也規定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事實上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夫妻約定財產的情形并沒有出現。這是因為:一方面,人們的婚姻觀念不允許雙方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在感情上很難接受結了婚后還分什么你的我的;更為重要的一方面,當時社會經濟相對落后,物質生產匱乏,夫妻在物質生活上相互依賴性強,夫妻間除了日常生活必需品外,很少有其他可供個人所有的財產,想約定也無財產可約,法律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在相當大的社會空間里,成了空中樓閣,人們根本感覺不到它的存在。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物質生產的不斷豐富,人們的收入水平也有了極大的提高,夫妻間在物質生活上的依賴性也大大地降低,夫妻間除了添置高檔生活用品外,還有一定量的積蓄,可供個人購置屬于自己的文化生活用品、交通娛樂用品,或在其他方面進行投資、理財。尤其最近幾年,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富裕的私營(個體)業主。這一切的社會經濟變革,在物質上為夫妻約定財產制創造了條件,使夫妻約定財產制具有了現實意義。加之社會文明不斷進步,人們婚姻觀念不斷轉化,夫妻約定財產制已逐步深入人心,為人們所接受。
(二)2001年《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完善是其法律保障。
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只是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原則規定,寥寥數字,沒有具體細化。2001年《婚姻法》增加第十九條的內容,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定,該條文特別強調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此可見,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發展是從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過渡到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并重,約定優先這么一個過程。不難看出,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條更加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充分保護夫妻雙方個人財產權利,視雙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
(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確立使夫妻間因借貸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成為現實。
當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時,夫妻財產狀況徹底脫離于夫妻關系,變共同所有為夫妻個人所有。夫妻任何一方對約定歸己所有的財產享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其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出售、借用于他人時,而無需對方同意。當然,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以以約定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與對方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四)現行《婚姻法》對夫妻間財產制度修訂內容所隱含的必然要求。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可以說突破了許多傳統家庭觀念,對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重塑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是在夫妻雙方財產分割方面更是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它明確規定了夫妻財產權屬的三種形式,即夫妻約定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彌補了我國原有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1、夫妻之間可約定財產,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2、完善了我國的物權制度,體現了物權法定原則。3、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當事人創造財富的積極性。4、夫妻財產內容進一步充實,反映了社會發展的要求。5、體現了對弱者的保護,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質實質正義。
總之,現行《婚姻法》最大的進步就是在婚姻關系中引入了私法的觀念。任何人沒有占有對方利益的天然權利。感情是感情,財產是財產,不能因夫妻關系就改變財產的歸屬。這對培養各自獨立、相互尊重的夫妻關系很有好處,并有可能消除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財產嚴重不均衡給雙方關系埋下的隱患。這或許也是婚姻法修正案中最具時代特色的內容。在現階段,強調法定財產制這一法律原則,并以適當的約定財產制作為補充,既符合我國現階段家庭經濟多元化的現實,又符合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農村在傳統觀念、文化素質、經濟狀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的現實。隨著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及婚前個人財產制度的興盛,如果不對夫妻間債權債務予以法律保護,則2001年《婚姻法》設置的婚前個人財產制度及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就是一句空話,根本起不到任何法律作用。因此,對夫妻間債權債務予以法律保護是今后《婚姻法》修訂內容所隱含的一個必然要求。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治國方略,而依法治國的全面實施取決于公民的法律意識,取決于每個國民自覺守法、用法、護法,而守法、用法、護法的前提即是知法。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最基本的組合體,是最基層的組合,夫妻之間也是最羞于講法、劃清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的組合,如果能在夫妻關系間突破這一瓶頸,這對于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義。而瓶頸的突破又可以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全面的保護。如果在對待夫妻關系上都能以法律的角度出發看問題、解決問題,則對待其它的社會關系,也必然性地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公民的法律意識必然得到全面的提高,進而自覺的守法、用法、護法,實現以法治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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