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探視權糾紛產生的原因

導讀:
離婚后的探視權糾紛產生的原因實踐中,探視權糾紛通常大量體現在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案件、申請追索撫養費案件、離婚及解除同居關系案件中。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以判決書、調解書沒有規定而拒絕對方探視子女,也是探視權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決書、調解書中確認的探視權沒有具體的內容,缺乏可操作性,當事人之間因缺少實施探視權的具體方案而產生矛盾,引發糾紛。那么離婚后的探視權糾紛產生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的探視權糾紛產生的原因實踐中,探視權糾紛通常大量體現在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案件、申請追索撫養費案件、離婚及解除同居關系案件中。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以判決書、調解書沒有規定而拒絕對方探視子女,也是探視權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決書、調解書中確認的探視權沒有具體的內容,缺乏可操作性,當事人之間因缺少實施探視權的具體方案而產生矛盾,引發糾紛。關于離婚后的探視權糾紛產生的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的探視權糾紛產生的原因
實踐中,探視權糾紛通常大量體現在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案件、申請追索撫養費案件、離婚及解除同居關系案件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后,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因憎恨對方,把不讓對方與子女見面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有的人甚至認為離了婚就斷絕了一切關系,因而不允許對方看望子女,引起糾紛。
2.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時,約定子女隨誰居住就由誰負擔撫養費,負擔方認為對方對子女的生活、成長沒有負任何責任,子女與對方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了,因而不允許對方探視子女,引起糾紛。
3.法院在審理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案件時,認為婚姻法沒有對探視權作出具體規定,不便在判決書和調解書上反映有關探視權的內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以判決書、調解書沒有規定而拒絕對方探視子女,也是探視權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4.有的法院雖依照婚姻法第38條的規定,在判決書、調解書中,原則性確立了探視權,但由于該條款未規定探視權的具體內容及實現探視權的方式,也無司法解釋,供審判實踐操作。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決書、調解書中確認的探視權沒有具體的內容,缺乏可操作性,當事人之間因缺少實施探視權的具體方案而產生矛盾,引發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