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視權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導讀:
離婚后探視權執行難的原因分析第一,執行標的具有特殊性。探視權作為身份權執行的目的在于消除阻礙探視權行使的情況,保障權利人的探視權利得以實現并獲得持續。探視權案件一次執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未消滅。只要在子女未成年之前,有阻礙探視行使的行為,執行程序則會再一次啟動。法院在判決中一般都對探視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以避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其承擔的義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探視權案件的被執行人只能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那么離婚后探視權執行難的原因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探視權執行難的原因分析第一,執行標的具有特殊性。探視權作為身份權執行的目的在于消除阻礙探視權行使的情況,保障權利人的探視權利得以實現并獲得持續。探視權案件一次執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未消滅。只要在子女未成年之前,有阻礙探視行使的行為,執行程序則會再一次啟動。法院在判決中一般都對探視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以避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其承擔的義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探視權案件的被執行人只能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關于離婚后探視權執行難的原因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探視權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第一,執行標的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有明確的執行標的,要么是財物,要么是具有某一物質結果的一定的行為,如騰遷房屋、加工等等,而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執行內容卻是探視權及其行使方式。探視權作為身份權執行的目的在于消除阻礙探視權行使的情況,保障權利人的探視權利得以實現并獲得持續。所以探視權案件執行的標的既是行為又是人身權利,具有抽象性,沒有明確的執行標的。
第二,執行內容的長期性。其它民事案件的執行,除定期支付撫養費的離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執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行消滅;而探視糾紛案件的執行內容具有長效性。探視權案件一次執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未消滅。只要在子女未成年之前,有阻礙探視行使的行為,執行程序則會再一次啟動。
第三,執行內容的滯后性。人民法院對探視權案件的判決,是根據訴訟時有探視權父母的實際情況,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情況等情況,本著對子女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視方式、時間和地點的。法院在判決中一般都對探視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以避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但是由于探視權案件的特殊性,執行內容受父母子女生活、工作、學習等周圍環境的影響,法院判決時所依據的實際情況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從而造成了法院判決與現實情況相沖突的現象,繼續執行原判決內容有可能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這就是執行內容的滯后性造成的。
第四,執行目的具有排除妨礙性。探視權糾紛案件執行發生的原因在于出現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礙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情形。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使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礙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子女,或要求其容忍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子女。
第五,探視權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是不履行協助義務人。其承擔的義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有著明顯的區別。在探視權執行案件里由于權利人探視的對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考慮到未成年人的意志的不獨立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雖然他們也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實際上卻經常受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該方當事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協助義務,或者加以阻撓,那么,權利人的探視權就根本無法實現。因此,探視權案件的被執行人只能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在現實中,導致探視權執行難的原因有多個,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要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對策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