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艱難的原因

導讀:
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艱難的原因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只能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執行法官會處于無所適從、進退兩難的境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1、視子女為私有財產。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那么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艱難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艱難的原因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只能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執行法官會處于無所適從、進退兩難的境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1、視子女為私有財產。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關于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艱難的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艱難的原因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只能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不能采取強行將子女交給享有探望權的當事人的做法。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執行法官會處于無所適從、進退兩難的境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
1、視子女為私有財產。因探望權發生糾紛的夫妻,大多是在離婚時就已矛盾重重,離婚后更是視為“仇”人,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將子女作為自己暫時的精神寄托,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她(他)們不想打亂自己暫時的平靜,自己不愿見到對方,也不愿子女見到對方,更害怕子女“見異思遷”離其而去,所以,就想方設法淡化對方與子女的親情,千方百計地阻止對方探望子女,給執行工作帶來難度。
2、報復心理。離異的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一方有重大過錯,如因第三者插足等,無過錯方對“忘恩負義”之人常常是惱恨有加,利用自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條件,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體疲憊,心靈受到折磨,從而達到自己報復對方的目的,
3、怕影響新的家庭。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大多是要再婚的,他(她)們不想讓未懂事的子女知道新家庭中的父或母不是其親生,更不想讓己離婚的對方到自己新組成的家庭中來,以免影響新的夫妻關系及重新開始的新生活,故千方百計地阻止對方探望子女。
4、子女拒絕探望。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社會閱歷的豐富,他(她)們認為定期的由其他人員陪同的探望不僅會影響自己的學習,而且會在同學或其他人中產生不必要的議論,因此孩子的自尊心決定他(她)們不愿配合工作,甚至拒絕、躲避探望。
5、立法方面的不足。探望權人僅限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等則不享有探望權。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