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產生的原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

導讀:
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產生的原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原因:1.社會誠信體系缺失,導致借款人惡意借款后不還。從已經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可以看出,許多案件作為借款的借條,其格式、利息約定、內容描述等均為一模一樣,而且普遍都在借貸關系中明確約定的利息較高,此類借貸均出自于投資擔保公司之手。一旦紙包不住火,東窗事發,借款人就辦理假離婚、舉家外出等方式逃避債務,導致本應該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混亂。那么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產生的原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產生的原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原因:1.社會誠信體系缺失,導致借款人惡意借款后不還。從已經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可以看出,許多案件作為借款的借條,其格式、利息約定、內容描述等均為一模一樣,而且普遍都在借貸關系中明確約定的利息較高,此類借貸均出自于投資擔保公司之手。一旦紙包不住火,東窗事發,借款人就辦理假離婚、舉家外出等方式逃避債務,導致本應該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混亂。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產生的原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產生的原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
原因:
1.社會誠信體系缺失,導致借款人惡意借款后不還。
2.致富觀念不正確,導致投機暴富思想蔓延。
3.人們風險意識不強和法律意識欠缺,導致借貸關系的擔保手續不全。
4.民間借貸市場缺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特點:1.同一個被告在較短時間段內向多個原告(三個以上)借款,而且約定的利息較高(一般為月息2分以上),借款數額也較大(十萬以上)。
2.借款人借款時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或償還能力較差,但是因為誠信觀念差,違法成本較低,為了個人物質利益的享受,還是積極尋求向出借人借款。
3.以投資擔保公司為存在形式,以職業放貸為實質內容的案件日趨增多。
4.出借人因貪圖利息導致風險防范意識降低。
這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一些特點
(一)同一個被告在較短時間段內向多個原告(三個以上)借款,而且約定的利息較高(一般為月息2分以上),借款數額也較大(十萬以上)。
因為近些年以來,金融機構審批貸款的流程越來越規范,造成了門檻較高、限制較多,導致一些生產經營者遇到資金周轉困難時,想要較短時間內得到資金,往往只能選擇高息的方式在民間籌措資金,于是同一被告向多人借款的案件明顯增多。此外還有一部分債務人以借貸為手段,實則以斂財為目的,騙取多個債權人錢財后攜款潛逃的現象也越來越多。
(二)借款人借款時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或償還能力較差,但是因為誠信觀念差,違法成本較低,為了個人物質利益的享受,還是積極尋求向出借人借款。
此類案件法院受理之后,盡管結案容易,但是由于借款人無償還能力,還有一些借款人故意躲避造成下落不明的狀態,造成執行率低,出借人的借款很難得以執行,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困難,造成法院威信降低。
(三)以投資擔保公司為存在形式,以職業放貸為實質內容的案件日趨增多。
從已經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可以看出,許多案件作為借款的借條,其格式、利息約定、內容描述等均為一模一樣,而且普遍都在借貸關系中明確約定的利息較高,此類借貸均出自于投資擔保公司之手。還有相當一部分案件,雖在借據上沒有寫明約定的利息,但在借款時已將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扣除。這種專門以放貸為產業的個體或公司,目前有增多的趨勢,對良好的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范圍內的混亂。
(四)出借人因貪圖利息導致風險防范意識降低。
筆者從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借款雙方當事人直接認識的不多,大都是由雙方的熟人(指有親戚朋友或同學等關系)介紹才認識,而且約定的利息都較高,但是有抵押擔保的很少。出借人其實并不了解借款人的信譽情況,資產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對借款人的印象都是從熟人那里得來的。一旦借款沒有收回,此時再想到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已為時過晚。
造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具有以上特點的主要原因
(一)社會誠信體系缺失,導致借款人惡意借款后不還。
有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是為了騙取借款,故意編造借款用途,許諾高息利誘出借人,答應出借人提出的還款期限、利息等條件,而事實上借款人根本就沒有打算來償還借款,有的只是以支付部分利息的方式來拖延時間,麻痹出借人,條件具備時為騙取更多借款而準備。一旦紙包不住火,東窗事發,借款人就辦理假離婚、舉家外出等方式逃避債務,導致本應該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混亂。
(二)致富觀念不正確,導致投機暴富思想蔓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貧富差距較大,經濟落后的人們急于想通過民間借貸創造財富。手中握有富余財產的人想通過借貸關系謀求更大的財富利益,認為只要舍得投資就會有收益,須知高收益自然有高風險的存在,投資的相關知識卻沒有認真學習,導致人們在較大的經濟收益面前,沒有認真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
(三)人們風險意識不強和法律意識欠缺,導致借貸關系的擔保手續不全。
許多當事人對《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在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沒有到房管、交管等行政部門辦理手續,自以為按照傳統習慣辦事,只要持有借款人提供的產權證書原件就享有抵押物的權利。大多數出借人未對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誠信情況進行審查,害怕較真審查會錯失機會得到利息收益。另外,還有的借款人利用出借人不熟悉借貸的規定,故意重復抵押、提供虛假擔保等情況。
(四)民間借貸市場缺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