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合同與預售合同的區別



1、標的物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標的物為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標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交易中,從訂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較長的時間。在訂立合同后房屋完工前可能出現很多情況影響房屋的竣工,所以對于預購方存在一定的風險。
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買賣合同成立后,出賣人即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
3、支付方式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于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權及相關權利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為重要的憑證,是確定開發商和消費者權利義務的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
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