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賣房有效嗎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怎么處理一般來說,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以購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償作為判斷未經夫妻雙方同意一方擅自賣房合同效力的條件,只要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該合同有效。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與賣房的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購買,另一方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這時候,子女對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選擇和決定,就成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重要依據。三是子女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后,為子女變更姓名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變更。一方擅自變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機關要求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那么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但是,如果產權已經轉移,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買方)了。例外的情況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處分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與賣房的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購買,另一方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那么一方賣房另一配偶還能否追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近期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多發,53.5%的當事人以出賣房屋系共有財產為名主張無效。羅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揭某稱與羅某曾約定上述房屋是揭某個人所有的財產,鄧某稱其買房時揭某曾出示夫妻財產協議,鄧某已付完房款,房屋也已辦理過戶手續。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二手房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也就是說,只有孩子的親生父母均同意,方可變更其姓氏。李某未經朱某的同意,擅自將女兒更名的行為是欠缺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給遼寧省高院的復函中指出,在離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單方決定姓名變更的做法是不當的,應當說服其恢復原來的姓名。從以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決定姓氏,否則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當的,如果引起糾紛,人民法院將責令恢復原來的姓名。綜上所述,李某再婚后單方面將孩子姓氏改為繼父姓氏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不恰當的,應當予以糾正。朱某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孩子的姓氏,是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在離婚后更改子女姓氏合不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只是對小孩更換姓名產生爭議,對小孩是撫養費的主體并無爭議,王某壯實際上仍然是生效判決書上所確定的權利主體。而羅小某的監護人有兩人即申請執行人王小某和被執行人羅生某,按理,更換小孩的姓名應由小孩的父母雙方協商決定,王小某在未征得羅生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小孩的姓名由羅小某改為王某壯,侵犯了被執行人羅生某的權利,但這不能成為羅生某拒付撫養費的理由。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名改換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名。那么離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可否拒付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和辦理財產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不能收回房屋只能在離婚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一方賠償損失,配偶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有效嗎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不能絕對認定為無效或者有效的必須綜合判斷如果房地產登記以一個人的名義進行買賣雙方不熟悉夫妻的確定買賣行為的效力一般不須經夫妻雙方同意。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假如夫妻正在鬧離婚或者因情感問題正處于分居期間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買房人在此種情形下仍然購買且尚未過戶入住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假如夫妻正在鬧離婚或者因情感問題正處于分居期間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買房人在此種情形下仍然購買且尚未過戶入住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所以假如上述情況變為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買房人已經合理支付價款且產權過戶入住完畢這時雖然賣方配偶起訴法院但買房人依據完全可以拒絕其請求,所以假如上述情況變為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買房人已經合理支付價款且產權過戶入住完畢這時雖然賣方配偶起訴法院但買房人依據完全可以拒絕其請求,離婚期間一方私自賣房都無效嗎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為了保障翰-翰日后的生活和學習,由居委會出面協調,要求翰-翰父母建立一個離婚撫養基金,用來支付翰-翰18周歲前的全部生活、學習支出。昨天,在民政局,翰-翰的父母張先生和戴-女士在辦理協議離婚的同時,正式為翰-翰建立了離婚撫養基金。張先生和戴-女士于2002年7月結婚,第二年翰-翰出生。婚后,張先生和戴-女士共同經營一家服裝店,隨后共同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因生活中兩人性格不合,雙方協議離婚。服裝店長期都是由張先生經營,所以歸在他名下。那么離婚后擔心給付子女的撫養費會被與子女生活的一方擅自花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按規定,為解除同居關系贈與對方的財產,交付后不能要求返還,起訴至法院也會不予支持。不過,因為擅自支付分手費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所以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并且法院也會依法受理訴訟。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等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構成擅自賣房,效力需綜合判斷,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即善意取得,該買賣行為有效。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權利和權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和善意保護效力。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或動產的占有人受真正權利人之委托而為處分、無處分權人嗣后取得處分權或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則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則,這種情況下轉讓行為應屬自始有效,無需考慮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的問題。那么丈夫擅自賣房妻子能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不能。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賣房,房屋買賣合同判定為無效的情況:1、《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婚姻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應當共同處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處分的可能被認定無效。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與賣房的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購買,另一方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那么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經過另一方的授權委托幫另一方代簽或者一方簽字的行為被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則該合同有效。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該合同無效。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房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承擔平等的義務。如配偶之間對房產的共有除了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一般均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產若要轉讓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任何一個共有人都不能擅自處分否則這種處分將被認定為無效。那么賣房合同夫妻一方簽字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雙方簽訂合同后張某付清了全部購房款,李某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張某,張某搬入該房屋居住。一個星期后張某和李某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遭到拒絕,王某回來后也表示反對李某出賣房屋。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李某未經妻子王某同意出賣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二種觀點認為,簽合同前李某向張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權人為李某的房屋所有權證,張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處分權,該買賣合同有效。筆者認為“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出賣房屋的合同”從性質上講屬效力待定,訴爭房屋買賣協議因未經權利人王某追認而無效。可見夫妻一方擅自轉讓房屋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那么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假離婚”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假離婚”變真離婚,也是有救濟途徑的!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