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二手房糾紛

導讀:
近期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多發,53.5%的當事人以出賣房屋系共有財產為名主張無效。羅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揭某稱與羅某曾約定上述房屋是揭某個人所有的財產,鄧某稱其買房時揭某曾出示夫妻財產協議,鄧某已付完房款,房屋也已辦理過戶手續。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二手房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期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多發,53.5%的當事人以出賣房屋系共有財產為名主張無效。羅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揭某稱與羅某曾約定上述房屋是揭某個人所有的財產,鄧某稱其買房時揭某曾出示夫妻財產協議,鄧某已付完房款,房屋也已辦理過戶手續。關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二手房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期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多發,53.5%的當事人以出賣房屋系共有財產為名主張無效。其中共有人一方主張另一方與購房者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的案件中,主張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的占到66.7%。
夫妻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件,常常存在四大難點:
一是當事人舉證難。對于夫妻雙方是否知情,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證明標準如何確定,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是法院調解難。房產涉及的利益往往較大,而當事人雙方訴求差距明顯,法院調解工作難做。
三是執法尺度難以統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應用,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房屋已經過戶且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屬于主觀認定,沒有統一的標準。
四是判決執行難。調研中發現,部分案件法院認定買賣合同有效,但難以執行,甚至引發多起糾紛。
典型案例:羅某與揭某系夫妻,揭某在羅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兩人所有一處住房賣給鄧某。羅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揭某稱與羅某曾約定上述房屋是揭某個人所有的財產,鄧某稱其買房時揭某曾出示夫妻財產協議,鄧某已付完房款,房屋也已辦理過戶手續。
據調查,揭某曾與羅某簽訂協議書,約定該處房屋歸揭某所有。后雙方又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廢除前份協議。法院審理認為,鄧某在見到揭某與羅某簽名的協議書后,有理由相信訴爭房屋歸揭某個人所有,鄧某以合理價格購買上述房屋,并已辦理了過戶手續,其作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故判決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鄧某在購買房屋時見過揭某出示的第一份協議書,并依合同支付了相應價款,且訴爭房屋產權已經過戶至其名下,應依法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羅某可另行向揭某主張相關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