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死亡與勞動合同終止相關問題

導讀:
”勞動合同是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主給付內容的合同,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在實踐中很容易操作。那么勞動者死亡與勞動合同終止相關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是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主給付內容的合同,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在實踐中很容易操作。關于勞動者死亡與勞動合同終止相關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勞動合同是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主給付內容的合同,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終止。
【風險提示】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在實踐中很容易操作。但是,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該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筆者認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該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如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如因客觀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