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

導讀:
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在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做出過解釋: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從目前來看僅有農民工合同期滿終止,仍可以依據規定獲得最多12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是這個標準工資的解釋又有蹊蹺,即 “標準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準。那么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在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做出過解釋: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從目前來看僅有農民工合同期滿終止,仍可以依據規定獲得最多12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是這個標準工資的解釋又有蹊蹺,即 “標準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準。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那么國家另有規定的例外是什么?在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做出過解釋: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是指現在仍然有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87號)即: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終止以后,仍應執行其中有關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但是,《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該文已經在2001年10月6號失效,而目前依然有效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87號)中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農民工因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執行,或者屬于第十三條第(三)、(四)項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 ”
從目前來看僅有農民工合同期滿終止,仍可以依據規定獲得最多12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相當于經濟補償金),但是這個標準工資的解釋又有蹊蹺,即 “標準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準。這個和經濟補償金規定的,職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這個標準又有不同。可以明確理解的是,農民工本來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因為傳統觀念上農民工是在非農業生產作業時候或者說農閑時候進行工作的特殊勞動者(而當時只是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工作人員認為屬于職工概念),所以即使到后來,以上海為例,也是把未經批準的外來勞動力與本市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規定為特殊勞動關系(通常被理解為勞務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