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工與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導讀:
個體工商戶之所以能夠成為《勞動法》中承認的用人單位,就是因為有些個體工商戶具備了這種用人資格,成為一種用人組織體,滿足了成立勞動關系實質條件。作者認為,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勞動關系中的工資分配方式、支付形式和最低工資保障,但是用人單位沒有給予勞動者這種待遇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更不能成為否認勞動關系存在的理由。甲為A修理部提供勞動力商品,A修理部承諾給予相應的報酬,雙方之間具備勞動關系基本屬性,應當認定學徒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那么學徒工與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體工商戶之所以能夠成為《勞動法》中承認的用人單位,就是因為有些個體工商戶具備了這種用人資格,成為一種用人組織體,滿足了成立勞動關系實質條件。作者認為,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勞動關系中的工資分配方式、支付形式和最低工資保障,但是用人單位沒有給予勞動者這種待遇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更不能成為否認勞動關系存在的理由。甲為A修理部提供勞動力商品,A修理部承諾給予相應的報酬,雙方之間具備勞動關系基本屬性,應當認定學徒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關于學徒工與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判斷個體工商戶與其幫工、學徒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雇傭關系分為廣義上的雇傭關系與狹義上的雇傭關系,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包括勞動關系;狹義上的雇傭關系專指受雇人與雇傭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從兩者的定義可以看出,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存在著很多相似性,在本案中認定甲與A修理部之間究竟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應當結合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各自的特征及其區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A修理部能否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主體
勞動關系的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中國境內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而雇傭關系主體范圍相當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一方必須要具備相應的用人資格,即具有物質、技術和組織等條件,足以按法定要求為職工提供一定的勞動條件,從而能夠容納一定職工并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個體工商戶之所以能夠成為《勞動法》中承認的用人單位,就是因為有些個體工商戶具備了這種用人資格,成為一種用人組織體,滿足了成立勞動關系實質條件。
在本案中,A修理部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一定的物資、人員、技術條件,甲在A修理部工作的期間內,A修理部安排師傅對甲進行指導,并且解決了甲的吃住等生活問題,可以看出A修理部完全具備了這種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條件,有資格成為勞動關系主體一方。值得指出的是,本案一審中以A修理部的業主作為當事人是不正確的,自然人是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用人方的,因此本案二審對原審判決所列當事人予以變更是完全正確的。
(二)個體工商戶的學徒能否認定為勞動關系主體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是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本案中,A修理部承諾對甲管吃管住,月工資是100元,但是A修理部實際上只負責了甲的食宿,一直未給甲發放工資,這一事實也成為上訴人A修理部主張甲不是其工作人員的依據。作者認為,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勞動關系中的工資分配方式、支付形式和最低工資保障,但是用人單位沒有給予勞動者這種待遇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更不能成為否認勞動關系存在的理由。甲為A修理部提供勞動力商品,A修理部承諾給予相應的報酬,雙方之間具備勞動關系基本屬性,應當認定學徒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三)甲與A修理部之間是否具備勞動關系所要求的隸屬關系
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就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于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于管理勞動者的領導地位,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而雇傭關系中的主體之間僅僅是有在勞動的過程中,受雇人在如何完成勞動活動方面需要服從雇傭人的管理與指揮,談不上是否成為雇傭方內部成員、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比如在家庭雇傭保姆、雇請鐘點工時,沒有內部成員與內部規章之說。可見,兩種關系中隸屬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在本案中,根據A修理部業主乙為甲出具的證明,甲到A修理部后在師傅的帶領下,協助其從事汽車修理工作,可見在甲工作的過程當中已經成為A修理部的內部人員,接受了A修理部的工作安排和業務培訓,服從師傅的指導也就是服從A修理部的內部勞動規范。因此,可以認定甲與A修理部之間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上訴人在上訴理由中強調甲是來學習的,不是工作人員,但是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中可以看出A修理部接收甲之前雙方本已經約定工資和待遇是管吃管住,每月100元工資,只是后來A修理部一直沒有給甲發放工資。甲到A修理部是要經過學徒的階段,工作中肯定會有邊學邊工作的情形出現,這也正是學徒工和熟練工的區別,但是這些都不能掩蓋雙方之間所存在的勞動基本屬性。
綜上,本案中甲與A修理部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二審法院在分析勞動關系特征的基礎上,認真核實本案事實,依法駁回A修理部的訴訟請求,并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完全正確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