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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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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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法律關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勞動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則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稱為勞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即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雙方預期設定的;而事實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但這不是雙方當事人預期設定的。勞動法律關系由法律規(guī)定保障;事實勞動關系如果不能依法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強制其終止,但是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利益仍然受法律保護。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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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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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到從事網約車的駕駛員需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去年的征集意見中涉及該問題的30觀點認為經營者與司機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特征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保護司機合法權益。但70觀點認為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可能只是經濟合作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據悉由于網約車駕駛員不少為兼職如果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大量兼職司機或將退出網約車市場。那么司機必須與平臺簽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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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工傷賠償如何進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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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關系解除后能否變更解除事由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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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4年2月10日xxx以臨時工為由終止了勞動關系。經審理查明,申訴人一九八四年參加工作,工作單位是xxx。以上事實,由相關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證實。申訴人從一九九九年二月開始在被訴人處從事司機工作并由被訴人發(fā)工資,與被訴人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對此本委予以確認。現因被訴人沒有充分履行義務,使申訴人不能得到司機崗位的工資收入,給申訴人造成損失,依法應當從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日起按照當地當年的平均工資水平向申訴人補足工資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本案所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沒有約定期限,被訴人可以提出終止。那么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與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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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xié)商之前你應該清楚的知道對方需要支付哪些賠償金,在和對方談判的過程中,如果雙方對于和解金額的數量要求相差較大且無法協(xié)商,可以選擇通過調解、仲裁、訴訟解決問題,二、勞動合同糾紛怎么辦你與單位發(fā)生糾紛時,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 雙方協(xié)商1.涉及到報酬或其他經濟方面糾紛的,如果雙方協(xié)商一致但對方沒有當場進行給付,那么建議一定要形成一個書面的字據(如:欠條),2.如果你與單位是勞動關系,你與單位發(fā)生糾紛之后,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你一般需要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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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無法認定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嗎?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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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對職工不利,畢竟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和社保關系不復存在。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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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工地工傷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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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不配合辦理工傷程序,怎么辦?元甲律所專業(yè)處理,勞動仲裁委已成功確認勞動關系,賠償事宜正在順利進行中!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fā)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qū)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fā)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xié)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qū)分和規(guī)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fā)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fā)生之前亦處于平穩(wěn)駕駛環(huán)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fā)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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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去年九月入職北京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入職十多天便發(fā)生交通事故,單位還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需要單位出具勞動合同、誤工證明等材料,單位拒不配合,多次溝通無果后,單位將其從所有群聊中請出。審理過程中單位堅稱劉女士為“臨時工”,雙方只是勞務關系,因入職時間并不長,元甲律師靠不算充分的證據幫其成功確認上了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