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未簽勞動合同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導讀:
被告王某于2006年10月進入該廠做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8月6日,王某在做工時受傷,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王某于2009年1月向利川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該米廠存在勞動關系,該委裁決王某與該米廠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該米廠不服,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王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筆者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特征符合國家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利川市某米廠訴稱被告王某僅是其雇傭的雜工,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打工未簽勞動合同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王某于2006年10月進入該廠做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8月6日,王某在做工時受傷,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王某于2009年1月向利川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該米廠存在勞動關系,該委裁決王某與該米廠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該米廠不服,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王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筆者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特征符合國家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利川市某米廠訴稱被告王某僅是其雇傭的雜工,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關于打工未簽勞動合同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利川市某米廠系個體工商戶老板牟某,依法領取了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為糧食收購、加工和銷售。被告王某于2006年10月進入該廠做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廠業主牟某的安排,王某主要從事收稻谷、打米、擺放物品和上下車工作,每月該廠業主牟某按王某的出工天數給其支付報酬,每月結算一次。在做工期間,王某如外出要向該廠業主牟某請假。2008年8月6日,王某在做工時受傷,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王某于2009年1月向利川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該米廠存在勞動關系,該委裁決王某與該米廠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該米廠不服,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王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笫二條笫一款之規定,參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笫一條笫(一)項、笫(二)項、笫(三)項,判決原告某米廠與被告王某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
評析
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勞動者已履行了勞動義務,就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具有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也受法律的保護。如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應當受理。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不簽訂合同來主張可以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笫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原告系個體工商戶,被告系符合勞動條件的成年人,雙方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次被告的工作由原告負責安排,外出要請假,受其管理,原告按被告出工天數給付相應的報酬;再則被告所從事的收稻谷、打米、擺放物品、上下車的工作均是該米廠業務的組成部分。
筆者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特征符合國家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利川市某米廠訴稱被告王某僅是其雇傭的雜工,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