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經濟補償金就這樣飛了?

導讀:
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才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去年年底,24歲的小文意外懷孕了。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周教授說,在現實中,企業為了辭退曾患職業病或懷孕的女工,不采取公開解除合同的行為,而是采用“非常”手段:不安排工作或是待遇最差的工作,克扣或給最低工資,迫使女工自己提出辭職,由于現行法律及《草案》的第39條都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這樣使女工不僅丟了工作,還可能得不到賠償。那么她的經濟補償金就這樣飛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才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去年年底,24歲的小文意外懷孕了。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周教授說,在現實中,企業為了辭退曾患職業病或懷孕的女工,不采取公開解除合同的行為,而是采用“非常”手段:不安排工作或是待遇最差的工作,克扣或給最低工資,迫使女工自己提出辭職,由于現行法律及《草案》的第39條都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這樣使女工不僅丟了工作,還可能得不到賠償。關于她的經濟補償金就這樣飛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意外懷孕遭遇單位刁難被迫主動辭職———
因意外懷孕,廣州某醫院的護士小文遭遇單位百般刁難,咽不下氣的她想“炒”單位的“魷魚”,她將為此付出的代價是既丟了工作也拿不到任何賠償。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才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在昨天召開的廣東省婦聯《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上,專家建議將這條改一改。
湖南籍護士小文到廣州某醫院工作已經3年,從2003年初到醫院簽定勞動合同時,她就和醫院簽定了生育得經醫院批準、未經批準懷孕視為自動辭職的協議。去年年底,24歲的小文意外懷孕了。因為流產過一次,小文擔心再流掉很難懷上,于是向醫院遞交了申請。主管部門只是說年后再說。今年3月9日,醫院主管部門突然對小文說醫院不批準她懷孕,讓她要么流產要么辭職。3月10日,小文收到待崗通知,理由是她現在情緒不穩定,容易出醫療差錯。更讓小文委屈的是,她母親從湖南老家寄了兩次計劃生育登記表,可小文一次也沒收到,后來她父親直接寄到小文老公單位,小文才拿到登記表順利辦了準生證。想著醫院的種種行為,小文氣憤地想,大不了不干了。
與會專家認為,如果小文主動辭職,雖然解氣,卻可能中了醫院“圈套”。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周教授說,在現實中,企業為了辭退曾患職業病或懷孕的女工,不采取公開解除合同的行為,而是采用“非常”手段:不安排工作或是待遇最差的工作,克扣或給最低工資,迫使女工自己提出辭職,由于現行法律及《草案》的第39條都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這樣使女工不僅丟了工作,還可能得不到賠償。
廣東省婦聯法律服務中心的資深律師黃淑美認為,小文的情況有一定的普遍性。她說,除了像小文這樣的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外,她在日常的工作中經常接觸到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勞動者被迫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從2001年至2005年,廣東省婦聯法律服務中心共為91個患職業病的女工提供了法律援助。
為此,黃淑美律師建議,為保護曾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以及“三期”的女工,《草案》應增加兩條規定:一是用人單位不得借變更合同為由,降低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勞動者以及“三期”女職工的工資;二是因用人單位原因迫使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勞動者以及“三期”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第39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