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要扣稅嗎?

導讀:
2002年7月17日,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與李燕解除勞動合同,并同意支付其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3500元,但是必須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再支付。李燕不同意公司的這種做法,她認為公司支付給她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并沒有達到納稅標準。按照此通知的規定,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法律沖突所適用的從新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適用了財稅2001 157號文件的規定,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稅,將13500元經濟補償金如數支付給李燕。那么經濟補償金要扣稅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7月17日,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與李燕解除勞動合同,并同意支付其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3500元,但是必須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再支付。李燕不同意公司的這種做法,她認為公司支付給她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并沒有達到納稅標準。按照此通知的規定,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法律沖突所適用的從新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適用了財稅2001 157號文件的規定,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稅,將13500元經濟補償金如數支付給李燕。關于經濟補償金要扣稅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燕于1997年12月應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資為2700元。2002年7月17日,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與李燕解除勞動合同,并同意支付其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3500元,但是必須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再支付。
李燕不同意公司的這種做法,她認為公司支付給她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并沒有達到納稅標準。于是,便與公司交涉,在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李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公司在仲裁庭上出示了代扣經濟補償金的文件依據,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 178號)。按照此通知的規定,單位代扣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是正確的。
然而,李燕的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 157號)。
按照此通知的規定,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2001年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54276元,而李燕的經濟補償金只有13500元,顯然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根據法律沖突所適用的從新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適用了財稅2001 157號文件的規定,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稅,將13500元經濟補償金如數支付給李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