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1956年6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建筑業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的規定》,指出:由于目前建筑業工時制度混亂不統一,有8小時、8小時半、9小時的,甚至有10小時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關于工作時間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備。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還規定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即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那么我國對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56年6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建筑業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的規定》,指出:由于目前建筑業工時制度混亂不統一,有8小時、8小時半、9小時的,甚至有10小時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關于工作時間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備。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還規定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即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關于我國對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對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制度。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早在具有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里規定,公私營企業一般實行8小時至1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工作剛剛結束,政務院在《關于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為保證職工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為擴大就業面,應有計劃地、有步驟地堅持貫徹8小時至10小時工作制,一切較大的公私合營工礦交通運輸企業均應盡可能實行8小時工作。一切公私企業的加班加點均應受到嚴格的限制。”1956年6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建筑業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的規定》,指出:由于目前建筑業工時制度混亂不統一,有8小時、8小時半、9小時的,甚至有10小時的。由于工時過長,影響著職工的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因而決定:從今年的7月1日起,建筑業一律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七十年代以后,我國對高山、井下、化工、冶金、紡織等行業或工程的工時進行了改革。目前,紡織業已實行“四班三運轉”制度,煤礦井下實行四班6小時,化工行業根據1981年化工部和國家勞動總局頒布了《關于化工有毒有害行業工人中改革工時制度的意見》,對有毒有害作業工人依生產的特點和條件分別實行“三工一休”制度(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和6小時7小時工作制。“定期輪流脫離接觸”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再回到原工作單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關于工作時間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備。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發布了國務院令,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作制度。”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還規定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新工時制度施行半年后,于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法不但將新工時制度上升為國家的法律制度,同時強調兩個“不超過”的工時制度。即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