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作時間規定有?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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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2、原勞動部《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143號)。
(二)具體規定
1、企業職工的工作、生產、休息時間由企業自行安排,但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而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應按照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執行。其報批辦法是:
除中央屬企業外,凡符合《審批辦法》規定條件的,市屬企業經市級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在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直接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企業,由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企業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或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3、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4、企業有下列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財產和安全健康受到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商業、供銷企業必須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5、新工時制度實行后,企業應合理調整勞動組織,提高勞產率,保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不降低職工收入。
6、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詳見重慶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8月20日渝勞辦發[2000]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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