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具體規定

導讀:
《勞動法》第四章對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作了較全面的規定,從中可知我國的工時制度大體有幾下幾種。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若實行特殊工時制,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對于職責范圍不能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勞動者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那么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具體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法》第四章對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作了較全面的規定,從中可知我國的工時制度大體有幾下幾種。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若實行特殊工時制,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對于職責范圍不能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勞動者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關于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具體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法》第四章對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作了較全面的規定,從中可知我國的工時制度大體有幾下幾種。
一、標準工作時間制度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日工作時間最多為8小時,周工作時間最多為40小時的工時制度即為標準工時制。在我國多數用人單位實行這種工時制度。其他各種工時制度計算日工作時間,也是以此為標準的。
二、計件工作時間制度
不少行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安排勞動者實行計件工作。于是《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之標準。這就是計件工時制。在我國實行這種計件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也為數不少。
三、特殊工作時間制度
特殊工時制是對一些生產、工作有淡旺季之分,任務輕重隨機性很大的用人單位,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和計件工時制,也無法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實行的其他工時制度的統稱。特殊工時制主要有兩種,即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但不僅限于這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部頒發了《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若實行特殊工時制,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對于職責范圍不能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勞動者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三種:(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報批規定是:中央直屬企業須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勞動部批準;地方企業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勞動部備案。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用人單位應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形式,確保其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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