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萬元:昂貴的一“跳”

導讀:
人員流動是正常現象,應當鼓勵和支持,但“跳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不損害離開單位的利益和不影響公平競爭為前提。所以,人們在“跳槽”之前,一定要仔細斟酌、想想后果。日前,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就一起“跳槽”案作出一審判決:從上海大眾汽車張家口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跳槽”的趙某、郝某,及接納兩人的德眾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銷售公司經濟損失388715元,趙某、郝某及德眾公司對以上賠款互負連帶責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趙某、郝某“不得從事與本企業業務有關的第二職業,嚴守企業生產或業務秘密”。那么39萬元:昂貴的一“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員流動是正常現象,應當鼓勵和支持,但“跳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不損害離開單位的利益和不影響公平競爭為前提。所以,人們在“跳槽”之前,一定要仔細斟酌、想想后果。日前,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就一起“跳槽”案作出一審判決:從上海大眾汽車張家口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跳槽”的趙某、郝某,及接納兩人的德眾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銷售公司經濟損失388715元,趙某、郝某及德眾公司對以上賠款互負連帶責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趙某、郝某“不得從事與本企業業務有關的第二職業,嚴守企業生產或業務秘密”。關于39萬元:昂貴的一“跳”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名職工在公司的精心培養下掌握了核心技術后卻拍拍屁股走人,致使原公司遭受經濟損失。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日前審結的這起案件,再次給“跳槽”者極其接納者以警示——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個人身上的社會屬性越來越強,在單位之間“跳槽”的人員也越來越多。人員流動是正常現象,應當鼓勵和支持,但“跳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不損害離開單位的利益和不影響公平競爭為前提。所以,人們在“跳槽”之前,一定要仔細斟酌、想想后果。
日前,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就一起“跳槽”案作出一審判決:從上海大眾汽車張家口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跳槽”的趙某、郝某,及接納兩人的德眾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銷售公司經濟損失388715元,趙某、郝某及德眾公司對以上賠款互負連帶責任。
“跳槽”引起糾紛
2003年5月30日,橋東區法院受理了銷售公司狀告趙某(原系銷售公司技術總監及服務部副經理)、郝某(曾任銷售公司業務接待兼索賠員、配件部副經理)“跳槽”案。
銷售公司說,趙某、郝某兩人于1992年到我公司工作,2002年1月9日,公司與兩人簽訂了為期3年的聘用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趙某、郝某“不得從事與本企業業務有關的第二職業,嚴守企業生產或業務秘密”。但趙某、郝某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于2002年7月起即成為德眾公司的注冊管理人員,與該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2002年9月9日后,兩人不再履行銷售公司的聘用合同而就職于德眾公司,從事與我公司業務相同的工作,其行為違反了聘用合同的規定,給我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趙某、郝某賠償經濟損失388715元,德眾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庭上,趙某、郝某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辯解。他們認為,銷售公司所訴與事實不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他們提出,是銷售公司先將他倆除名,并不是他們沒有辦理手續擅自離開。根據有關規定,只有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能要求賠償。
作為第三人的德眾公司也提出,我公司只是要求兩人掛名,其并未從事具體工作。雖然這樣做不對,但沒有影響銷售公司的任何工作。我們與銷售公司不存在不正當競爭,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侵權
橋東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趙某、郝某原系銷售公司正式在冊員工,雙方于2002年1月9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勞動關系的延續,因此,趙某、郝某與銷售公司間的勞動合同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亦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 趙某、郝某是銷售公司的技術管理人員,確實接觸和掌握銷售公司經營管理工作中大量的營業信息;銷售公司為培養趙某、郝某的業務技能,多次出資派送兩人到上海大眾汽車公司接受所有新車型、新技術和關鍵技術的培訓,使兩人直接接觸并掌握了上海大眾汽車維修的核心技術秘密,成為銷售公司的技術骨干和業務負責人。
根據銷售公司提供的證據證實,趙某、郝某在銷售公司工作時,于2002年7月間起即已成為第三人德眾公司的注冊技術管理負責人,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該行為違反了兩人與銷售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德眾公司明知趙某、郝某與銷售公司間已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且勞動關系尚未解除,卻仍然將兩人招為本公司注冊的技術負責人,并且在經營中使用了兩人在銷售公司處所獲得的技術和經營信息。趙某、郝某及德眾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銷售公司的合法權益,客觀上造成了銷售公司的客戶流失和經濟效益降低,形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德眾公司及趙某、郝某應對此結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趙某、郝某在訴訟中提出,他們是在被銷售公司除名后到德眾公司工作的,但因其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佐證,故對該主張不予采納。銷售公司將兩人除名,是因其連續曠工15天而作出的行政處分,曠工原因又是在德眾公司處工作。對此,兩人并未提出異議,故可以確認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在趙某、郝某。
法院認為,銷售公司在本地從事特約維修上海大眾汽車業務時間較長,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故其合法經營權應受保護。通過對銷售公司3年的財務狀況審計證實,銷售公司的經營利潤在扣除正當的減少收入的一些客觀因素外確實有所減少,減少的數額比其主張的損失賠償數額高出許多。因銷售公司的損失與趙某、郝某及德眾公司的行為存在關聯,故對銷售公司的訴訟應予支持。趙、郝兩人及德眾公司理應停止侵權行為。法院依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作出了有關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