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黑工”要付代價

導讀:
《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36條就規定了招人不當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這家公司沒有與那位銷售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與其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卻是無法賴賬的。勞動合同可以起到穩定勞動關系,保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的作用。從這家公司吃“冤枉官司”的教訓中,用人單位應當明白在錄用人員時要讓應聘者遞交有效的勞動手冊,確認他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后再簽訂合同,否則就可能掉入“非法”用工的泥坑。那么招用“黑工”要付代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36條就規定了招人不當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這家公司沒有與那位銷售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與其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卻是無法賴賬的。勞動合同可以起到穩定勞動關系,保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的作用。從這家公司吃“冤枉官司”的教訓中,用人單位應當明白在錄用人員時要讓應聘者遞交有效的勞動手冊,確認他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后再簽訂合同,否則就可能掉入“非法”用工的泥坑。關于招用“黑工”要付代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公司錄用了一名同行企業的銷售人員,在辦理錄用手續時發現他沒有勞動手冊,而他解釋說,自己與原公司的離職手續還沒有辦完。公司考慮到這位銷售員可能帶來一批客戶,也就錄用了他,并要求他盡快了結與原單位關系。不料,4個月后銷售員原來所在的公司一紙訴狀把該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以非法錄用的責任賠償數萬元。
從表面看,這家公司承擔的連帶責任冤枉,因為他們并沒有故意侵犯別人的行為,但法律是不講情面的,誰犯了規就要付出代價。像這家公司盲目錄用銷售員的事就違反了《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和《上海市人才流動條例》的有關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36條就規定了招人不當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這家公司沒有與那位銷售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與其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卻是無法賴賬的。由于銷售員的擅自離職給原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雖不是現公司的故意行為,但由于盲目與那位銷售員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所以也就脫不了干系。
為什么要對用人單位的非法用工加以嚴禁和處罰呢?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應,國家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勞動合同可以起到穩定勞動關系,保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的作用。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便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隨著勞動用工制度和人才人事工作的改革,人才合理流動越來越頻繁,這種流動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但人才流動的前提是,必須不侵犯原單位的合法權益,不能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人才跳槽,離開原單位,到新的單位工作,必須與原單位解除合同,才能與新的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同樣,用人單位招用的人才,必須是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的社會人,而不是人家單位的職工,否則就是非法用工。如果被非法錄用的人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單位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謂連帶賠償責任,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分別就共同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原用人單位可以向現在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任何一方要求部分或全部的賠償。碰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賠償比例如何計算呢?勞動部在1995 年5月頒布的《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從這家公司吃“冤枉官司”的教訓中,用人單位應當明白在錄用人員時要讓應聘者遞交有效的勞動手冊,確認他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后再簽訂合同,否則就可能掉入“非法”用工的泥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