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職老板”須“競業禁止”

導讀:
從11月10日起,上海將在全市范圍內推行“準許在職人員出資入股”政策,這意味著將有更多的在職人員能就近登記企業,成為“在職老板”。雖然浦東新區的試點工作在社會上引起良好反響,但我覺得上海在推行這項政策時,還須對“在職老板”進行“競業禁止”。這是我國法律對企業董事、經理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規定。勞動法對“競業禁止”也作出相關規定。譬如,“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職期間應當對單位忠誠、遵守“競業禁止”義務、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等,這也是對每一個講誠實、守信用的經濟人的基本要求。那么對“在職老板”須“競業禁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11月10日起,上海將在全市范圍內推行“準許在職人員出資入股”政策,這意味著將有更多的在職人員能就近登記企業,成為“在職老板”。雖然浦東新區的試點工作在社會上引起良好反響,但我覺得上海在推行這項政策時,還須對“在職老板”進行“競業禁止”。這是我國法律對企業董事、經理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規定。勞動法對“競業禁止”也作出相關規定。譬如,“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職期間應當對單位忠誠、遵守“競業禁止”義務、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等,這也是對每一個講誠實、守信用的經濟人的基本要求。關于對“在職老板”須“競業禁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11月10日起,上海將在全市范圍內推行“準許在職人員出資入股”政策,這意味著將有更多的在職人員能就近登記企業,成為“在職老板”。
雖然浦東新區的試點工作在社會上引起良好反響,但我覺得上海在推行這項政策時,還須對“在職老板”進行“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勞動者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不能在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
對此,我國公司法第61條對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作了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這是我國法律對企業董事、經理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規定。但是,除了這些企業高級職員外,企業的其他人員向其他同自己單位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投資或自設有可能同自己單位形成競爭關系的企業,同樣有可能給在職人員所在單位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造成侵害,從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勞動法對“競業禁止”也作出相關規定。譬如,“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誠實信用原則上來說,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全心全意維護其利益的忠誠義務。在職期間應當對單位忠誠、遵守“競業禁止”義務、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等,這也是對每一個講誠實、守信用的經濟人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