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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并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后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范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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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竟業禁止與保密義務制度是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已經開始得到廣泛的運用,但他如同一把雙刃劍,用之不當將會影響雇員的擇業自由,甚至成為企業壟斷的一種手段。企業與非法定主體簽定竟業禁止協議,相對人應當負有保密義務或有保密協議為基礎,反之協議無效。企業與雇員簽訂內容為非商業秘密的保密協議,并在此基礎上與雇員再簽訂竟業禁止協議,同樣侵犯了雇員的勞動就業的權利。那么競業禁止、保密義務的運用和限制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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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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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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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單位與勞動者在其辭職時約定半年保密期的競業禁止條款一般是有效的,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在這半年之內支付相應補償。如果勞動者遵守該條款,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違約的,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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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為提防員工在離職后給用人單位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公司是可以與員工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員工不得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約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僅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的背負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公司的競業禁止協議不僅僅能限制公司單位的在職員工還可以限制公司離職后的員工,但公司的在職員工不能夠得到補償金,只有本公司離職后的員工才能夠得到公司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那么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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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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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可以服義務兵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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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在工作中接觸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和離職之后,同樣負有保密義務。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不以其是否泄露商業秘密為前提,只要加入了競爭單位,即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需要保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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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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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支付競業禁止違約金而產生糾紛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藥物技術公司與劉某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僅約定了勞動者義務,未賦予任何權利,內容顯失公平,對劉某不具有約束力,駁回了該公司要求劉某支付30萬元競業禁止違約金的請求。但該協議未約定劉某在遵守上述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享受的相關權利。那么競業限制條款僅約定勞動者義務是否有約束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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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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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你對競業限制協議存在較大爭議,可以拒絕簽署,競業協議必須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那么競業禁止協議必須簽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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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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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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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比如,《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將競業禁止義務主體規定為“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這一問題。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對價才能換取雙贏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公司方往往是強勢的,容易以一己利益當頭而忽視平等對待員工。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應按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只有特定勞動者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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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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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于企業在從事商業貿易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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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那么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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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密協議不是競業限制協議。保密協議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單位的商業秘密;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后,不能從事與本單位是競爭關系的行業或企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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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竟業禁止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通常以條款的形式規定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保密協議之中。企業與非法定主體簽定竟業禁止協議,相對人應當負有保密義務或有保密協議為基礎,反之協議無效。由于我國關于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的規定還比較零散而不全面,缺乏權威性和統一性,如果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盡早出臺相應的法律,規范竟業禁止的條件、范圍、補償、期限等事項,才能既更好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又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么關于競業禁止、保密義務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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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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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密協議只簽字沒蓋章是否有效如有雙方簽名有效只有單方簽名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要注意這些事情。二是要求支付保密費用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保密還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競業禁止期限內的保密均應要求企業支付保密費用以及支付方式。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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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競業禁止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行業的禁止;保密協議是指勞動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雙方簽訂的信息的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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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該《保密協議》中未約定A汽車制造廠向王某支付補償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禁止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結合本案,如果A汽車制造廠要求王某履行競業禁止義務,應向王某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如果汽車制造廠沒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王某可以不履行此義務。那么簽合同時如規定競業禁止需支付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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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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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對保密義務的約定是通過確定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進行保守的約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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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競業限制在一方出現違約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賠償,也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如果雙方沒有違約的,可以協商解除。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那么競業禁止條款能否可以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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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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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密協議不等同于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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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競業限制中勞動者的主要義務是不得從事同類業務,而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經濟補償。法律同時賦予勞動者提前解除權: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競業禁止提前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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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供下列證據能夠證明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競爭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期限還未經過的證據;勞動者自行從事或者開業經營被限制的業務活動的書證、物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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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競業禁止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如董事、經理等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主要是針對在職期間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而言的,如果想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就涉及如何對離職后的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進行競業禁止限制問題。那么競業禁止義務名詞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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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負有的保密義務是指對合同訂立過程中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具體規定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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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競業限制協議可以不簽,必須由用人單位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那么競業禁止協議可以拒簽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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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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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定附隨保密義務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相互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是合同附隨義務的一種。法律具體規定是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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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未明確違反競業禁止的賠償標準而將該標準交由企業與勞動者自由約定。那么違反競業禁止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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