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競業禁止、保密義務的規定

導讀:
竟業禁止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通常以條款的形式規定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保密協議之中。企業與非法定主體簽定竟業禁止協議,相對人應當負有保密義務或有保密協議為基礎,反之協議無效。由于我國關于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的規定還比較零散而不全面,缺乏權威性和統一性,如果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盡早出臺相應的法律,規范竟業禁止的條件、范圍、補償、期限等事項,才能既更好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又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么關于競業禁止、保密義務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竟業禁止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通常以條款的形式規定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保密協議之中。企業與非法定主體簽定竟業禁止協議,相對人應當負有保密義務或有保密協議為基礎,反之協議無效。由于我國關于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的規定還比較零散而不全面,缺乏權威性和統一性,如果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盡早出臺相應的法律,規范竟業禁止的條件、范圍、補償、期限等事項,才能既更好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又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關于關于競業禁止、保密義務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業秘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對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竟業禁止與保密義務制度是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已經開始得到廣泛的運用,但他如同一把雙刃劍,用之不當將會影響雇員的擇業自由,甚至成為企業壟斷的一種手段。故有必要就競業禁止、保密義務的運用和限制的有關問題加以探討。
一、關于競業禁止概述
竟業禁止是指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與員工建立勞動法律關系時,約定員工在工作或離職后的一段時間里,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竟業禁止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通常以條款的形式規定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保密協議之中。
二、關于保密義務的概述
保密義務對雇員來說是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附隨義務,也是一種后合同義務。對于未簽訂保密協議的雇員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秘密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以企業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如果企業與雇員簽定保密協議并支付保密費,雇員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秘密的,屬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企業可以選擇其一追究雇員的法律責任。
三、關于競業禁止、保密義務的運用和限制
競業禁止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就是主體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企業對義務主體無須給予補償。我國公司法第61條是關于法定競業禁止的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根據該規定,法定竟業禁止的義務主體僅為在任的董事和經理,董事和經理離任后或其他主體要承擔竟業禁止義務的,企業必須與其簽定竟業禁止協議,即屬于約定竟業禁止義務。企業與非法定主體簽定竟業禁止協議,相對人應當負有保密義務或有保密協議為基礎,反之協議無效。
競業禁止協議是企業通過合同的方式對雇員勞動就業權利的某種限制,而勞動權是公民維系生存的基本人身權利,是憲法保障實施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時,雇員與企業在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時,所處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勞動者為避免失去現時或潛在的勞動就業機會,往往違背真實意志遷就企業簽訂競業禁止合同。由于我國對竟業禁止和保密義務較少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對企業運用竟業禁止和保密協議有所限制,具體意見如下:
首先,企業與雇員簽訂竟業禁止協議,應當以雇員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為目的而非為了限制競爭,反之企業是非法限制了雇員的勞動就業的權利。
其次,企業與雇員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應當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企業與雇員簽訂內容為非商業秘密的保密協議,并在此基礎上與雇員再簽訂竟業禁止協議,同樣侵犯了雇員的勞動就業的權利。
由于我國關于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的規定還比較零散而不全面,缺乏權威性和統一性,如果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盡早出臺相應的法律,規范竟業禁止的條件、范圍、補償、期限等事項,才能既更好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又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