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賠償金上限

導讀: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于普通員工來說,經濟補償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員工因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其在該單位工作2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2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對于高薪員工的經濟嘗標準實施了“雙上限”(1)何為“髙薪員工”?《勞動合同法》中的高薪員工是指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那么勞動賠償金上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于普通員工來說,經濟補償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員工因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其在該單位工作2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2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秳趧雍贤ā穼τ诟咝絾T工的經濟嘗標準實施了“雙上限”(1)何為“髙薪員工”?《勞動合同法》中的高薪員工是指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關于勞動賠償金上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對普通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的上限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設限的情形包括: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連續工齡發放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連續T齡發放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末依法支忖勞動報酬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于普通員工來說,經濟補償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員工因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其在該單位工作2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2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對于高薪員工的經濟嘗標準實施了“雙上限”
(1)何為“髙薪員工”?《勞動合同法》中的高薪員工是指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
(2)何為“雙上限”?對于高薪員工,用人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
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而不是實際工資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例如,甲月工資為1萬元人民幣,超過了其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假設該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其在該單位工作15年,則其最后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為:2000x3x12=7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