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工資 可在一年內申請仲裁

導讀:
2006年2月15日,發工資時,小林卻只領到400元。年底,小林找到老板要這一年被扣的工資,誰料老板又變卦了。忍無可忍的小林最后辭職了,可是被拖欠的4800元就這么不了了之。2007年6月,小林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卻被告知已超過60日的仲裁期限,無法進行仲裁。同時,有些勞動者因沒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造成合法權益受損。此外,新法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沒有離開用人單位,哪怕是10年前單位拖欠的工資也可以通過仲裁要回來。那么追討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2月15日,發工資時,小林卻只領到400元。年底,小林找到老板要這一年被扣的工資,誰料老板又變卦了。忍無可忍的小林最后辭職了,可是被拖欠的4800元就這么不了了之。2007年6月,小林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卻被告知已超過60日的仲裁期限,無法進行仲裁。同時,有些勞動者因沒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造成合法權益受損。此外,新法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沒有離開用人單位,哪怕是10年前單位拖欠的工資也可以通過仲裁要回來。關于追討工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法延長仲裁時效期限 勞動者未離職的不受時效限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由現行的60天延長至一年,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案例>>
2006年1月,小林從江西來到福州,找到一份飯店服務員的工作,每月工資800元,包吃住。2006年2月15日,發工資時,小林卻只領到400元。老板稱,先發400元,剩下的年底一起發。
接下來的幾個月,小林每月都只領到400元。老板說,飯店就是這樣規定的,除非她辭職不干。小林于是就忍了。
年底,小林找到老板要這一年被扣的工資,誰料老板又變卦了。
忍無可忍的小林最后辭職了,可是被拖欠的4800元就這么不了了之。
2007年6月,小林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卻被告知已超過60日的仲裁期限,無法進行仲裁。
解讀>>
閩侯法院葉遵義:現行《勞動法》規定仲裁時效只有60日,有些不良用人單位以各種手段拖延,消耗這一時效。同時,有些勞動者因沒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造成合法權益受損。新法將勞動仲裁時效期限延長為一年,有利于勞動者維權。
此外,新法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沒有離開用人單位,哪怕是10年前單位拖欠的工資也可以通過仲裁要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