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二倍工資應受一年仲裁時效限制勞動合同

導讀:
”近日,膠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一起勞動者追索“二倍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張某當庭如是說。該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庭審中,單位認可2008年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但認為“二倍工資”應該受仲裁時效一年的限制,申請人現在主張2008年的“二倍工資”早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喪失了勝訴權。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將會承擔“二倍工資”的風險。為此,仲裁委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那么追索二倍工資應受一年仲裁時效限制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膠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一起勞動者追索“二倍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張某當庭如是說。該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庭審中,單位認可2008年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但認為“二倍工資”應該受仲裁時效一年的限制,申請人現在主張2008年的“二倍工資”早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喪失了勝訴權。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將會承擔“二倍工資”的風險。為此,仲裁委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關于追索二倍工資應受一年仲裁時效限制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你不跟我簽合同反倒有理了?不簽合同就得給我雙倍工資,這是法律給我的權利!”近日,膠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一起勞動者追索“二倍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張某當庭如是說。張某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張某系當地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自1993年3月建廠以來,張某一直在該公司工作,直至今年10月23日。該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張某離職的原因系自愿辭職。
庭審中,單位認可2008年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但認為“二倍工資”應該受仲裁時效一年的限制,申請人現在主張2008年的“二倍工資”早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喪失了勝訴權。
仲裁委經合議認為:“二倍工資”中雖有“工資”二字,卻并不具備工資的性質,即“二倍工資”并非勞動者付出勞動應收獲的回報。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首次提出“二倍工資”的概念,目的是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將會承擔“二倍工資”的風險。由此可見,“二倍工資”是具有懲罰性質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期間為一年規定的限制。由于“二倍工資”不是勞動報酬,因此對勞動者追索“二倍工資”的時效不應該做擴張解釋,應嚴格掌握時效一年。
本案中,張某現在要求2008年的“二倍工資”,顯然超過仲裁時效。為此,仲裁委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