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申請勞動仲裁 損失原有勞動權益

導讀:
2011年3月4日,張海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3個月工資。仲裁委經審理裁定,張海的申請請求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未予支持。市仲裁委仲裁員王軍詳細地解釋了這個案件。他說,本案中,保險公司拖欠張海3個月工資情況屬實,但勞動報酬類爭議時效起算點是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之后的一年,即從她辭職的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11月期間有權提起仲裁申請,或者張海有證據證明時效中斷的情況才能得到支持。王軍提醒,如有時效中斷的情況應當注意留存證據。例如,張海如果在2010年5月向公司追討過,就應該要求公司在欠據上注明,那么就可以適用時效中斷的規定,時效自2010年5月重新計算了。那么超期申請勞動仲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3月4日,張海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3個月工資。仲裁委經審理裁定,張海的申請請求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未予支持。市仲裁委仲裁員王軍詳細地解釋了這個案件。他說,本案中,保險公司拖欠張海3個月工資情況屬實,但勞動報酬類爭議時效起算點是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之后的一年,即從她辭職的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11月期間有權提起仲裁申請,或者張海有證據證明時效中斷的情況才能得到支持。王軍提醒,如有時效中斷的情況應當注意留存證據。例如,張海如果在2010年5月向公司追討過,就應該要求公司在欠據上注明,那么就可以適用時效中斷的規定,時效自2010年5月重新計算了。關于超期申請勞動仲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海向記者講述了她的經歷,2008年1月,她到銀州區的一家保險公司做業務員,當時簽訂的工資合同為每月3000元,到了2009年11月,她因為丈夫生病不得不與公司協商辭職,但當時公司拖欠她3個月工資,辭職當天公司出具了欠據并辦理了勞動關系解除手續。這期間,她都忙著在家里伺候病人,覺得公司欠工資有欠條啥時候要都沒問題。
今年年初,她到公司去領工資,可被告之拖欠時間太長不再支付。
2011年3月4日,張海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3個月工資。仲裁委經審理裁定,張海的申請請求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未予支持。
市仲裁委仲裁員王軍詳細地解釋了這個案件。他說,本案中,保險公司拖欠張海3個月工資情況屬實,但勞動報酬類爭議時效起算點是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之后的一年,即從她辭職的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11月期間有權提起仲裁申請,或者張海有證據證明時效中斷的情況才能得到支持。王軍提醒,如有時效中斷的情況應當注意留存證據。例如,張海如果在2010年5月向公司追討過,就應該要求公司在欠據上注明,那么就可以適用時效中斷的規定,時效自2010年5月重新計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