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應注意前期物業管理

導讀: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若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對于前期物業管理,《天津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同《條例》基本是一致的,但對于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的交接兩個條例的規定都過于簡單,不易操作。那么購房應注意前期物業管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若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對于前期物業管理,《天津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同《條例》基本是一致的,但對于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的交接兩個條例的規定都過于簡單,不易操作。關于購房應注意前期物業管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但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并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予以明示并說明,使業主知道在將來的物業管理中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在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同時,為了保護業主的利益,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若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建設部于2003年6月26日制定了配套規章《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招標和投標的方式、程序、內容及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等都做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對于前期物業管理,《天津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津條例》)的規定同《條例》基本是一致的,但對于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的交接兩個條例的規定都過于簡單,不易操作。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開發商為了不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建好后而小區供水、供電、綠化等配套沒有完工的情況下匆匆交付業主,而此時物業公司由于交接手續問題卻不能及時提供服務或匆匆接收小區又不能為業主依約提供服務,最后受到傷害的還是業主,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應找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從這一點考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包含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是必須也是必要的。(楊仲凱、楊維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