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可以請求補交社保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申請人請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申請不屬于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最高人民法院也做過專門解釋,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應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那么勞動仲裁可以請求補交社保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申請人請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申請不屬于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最高人民法院也做過專門解釋,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應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關于勞動仲裁可以請求補交社保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確定勞動者在職期間是否應繳納社會保險和如何繳納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征繳機構的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申請人請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申請不屬于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也做過專門解釋,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應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