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得趁熱 申請別超60天

導讀:
與單位達成補償協議 兩年后再提補繳社保 仲裁起訴均被駁———基本案情胡某1990年參加工作,1993年與單位領導鬧翻,從此再未到單位上班,單位也沒再給胡某開支。去年12月28日,胡某突然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待遇等。勞動仲裁委員會于當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胡某將單位訴至法院。本案中,胡某與單位于2004年10月6日達成協議,且協議已于當日履行完畢,而胡某卻于2006年12月28日才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顯然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訴期限,故法院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那么勞動仲裁得趁熱 申請別超60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單位達成補償協議 兩年后再提補繳社保 仲裁起訴均被駁———基本案情胡某1990年參加工作,1993年與單位領導鬧翻,從此再未到單位上班,單位也沒再給胡某開支。去年12月28日,胡某突然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待遇等。勞動仲裁委員會于當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胡某將單位訴至法院。本案中,胡某與單位于2004年10月6日達成協議,且協議已于當日履行完畢,而胡某卻于2006年12月28日才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顯然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訴期限,故法院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關于勞動仲裁得趁熱 申請別超60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單位達成補償協議 兩年后再提補繳社保 仲裁起訴均被駁———
基本案情
胡某1990年參加工作,1993年與單位領導鬧翻,從此再未到單位上班,單位也沒再給胡某開支。
由于胡某的檔案關系一直在單位,故2004年6月10日單位與胡某達成協議,雙方約定將胡某的檔案轉至朝陽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單位一次性補償胡某3萬元,今后雙方再無其他爭議。該協議當日履行完畢。
去年12月28日,胡某突然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待遇等。勞動仲裁委員會于當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胡某將單位訴至法院。
朝陽法院經審理,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析案
張淑清法官: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本案中,胡某與單位于2004年10月6日達成協議,且協議已于當日履行完畢,而胡某卻于2006年12月28日才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顯然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訴期限,故法院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