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后不給錢怎么辦

導讀: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之后,用人單位不執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勞動仲裁調解后不給錢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之后,用人單位不執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關于勞動仲裁調解后不給錢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之后,用人單位不執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