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書反悔怎么辦

導讀:
勞動仲裁調解書簽訂以后,只要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那么勞動仲裁調解書反悔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仲裁調解書簽訂以后,只要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關于勞動仲裁調解書反悔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仲裁調解書簽訂以后,只要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反悔。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guī)定:“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