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應包含哪些要素

導讀: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這是仲裁調解書的法定內容。調解書必須全面、準確反映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應包含哪些要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這是仲裁調解書的法定內容。調解書必須全面、準確反映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應包含哪些要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仲裁法》第52條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這是仲裁調解書的法定內容。具體制作如下:
(一)首部。
1、文書標題。文書標題由文書制作機構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即“××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書”,分兩行居中書寫。
2、文書編號。同仲裁裁決書,將“裁”字改為“調”字。
3、仲裁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同仲裁裁決書。
(二)正文。
1、寫明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仲裁庭產生和組成的情況,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情況等。
2、寫明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以及所發生的爭議事項。
3、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這是調解書最重要的內容。調解書必須全面、準確反映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但調解內容必須合法,并且不自相矛盾。協議不止一項的,應分別列明,并記載履行的具體期限和方式,使調解內容具有可操作性。
4、如果調解協議沒有涉及仲裁費用,仲裁庭交代仲裁費用的分擔情況。
(三)尾部。
1、寫明“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
2、在調解書的右下方由仲裁員依次簽名,在簽名下方注明制作調解書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