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不能反悔

導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此制作了《仲裁調解書》并送達給王某及公司。集美法院審理認為,《仲裁調解書》系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王某與廈門某木業公司的勞動爭議過程中依法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并且是在合法且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經調解達成協議,因此,《仲裁調解書》合法有效。因此,該《仲裁調解書》在經爭議雙方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王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故依法裁定對王某的起訴不予受理。那么勞動仲裁調解不能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此制作了《仲裁調解書》并送達給王某及公司。集美法院審理認為,《仲裁調解書》系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王某與廈門某木業公司的勞動爭議過程中依法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并且是在合法且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經調解達成協議,因此,《仲裁調解書》合法有效。因此,該《仲裁調解書》在經爭議雙方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王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故依法裁定對王某的起訴不予受理。關于勞動仲裁調解不能反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網訊(記者郭宏鵬 通訊員倪斌鷺 )在勞動部門簽完《仲裁調解書》卻反悔賠償金太少了,傷殘者將務工單位告上集美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調解書》并重新賠償,他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繼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廈門市集美法院裁定駁回后,日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集美法院的一審判決。
王某系江西省波陽縣到廈門務工的農民,2005年3月8日王某受聘于廈門某木業公司,進入公司后的第5天即2005年3月13日,王某在工作中左手被鉆孔機卷傷導致左手骨折,受傷后公司當即將王某送到醫院治療,4天后王某出院。王某就與公司就該事故的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協商未果。王某遂依法向廈門市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就雙方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經調解王某與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補償金5000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此制作了《仲裁調解書》并送達給王某及公司。至此,一起勞動爭議本該因爭議雙方的調解劃上了句號。但是,在收到《仲裁調解書》后,王某覺得公司支付的補償金太低,后悔自己當時同意調解,因此,王某收到《仲裁調解書》后又將該勞動爭議訴至法院。2005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廈門市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調解書》并判令其雇主廈門某木業公司賠償其傷殘賠償金33987余元,理由是仲裁委員會違法調解,處理顯失公正。
集美法院審理認為,《仲裁調解書》系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王某與廈門某木業公司的勞動爭議過程中依法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并且是在合法且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經調解達成協議,因此,《仲裁調解書》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經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該《仲裁調解書》在經爭議雙方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王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故依法裁定對王某的起訴不予受理。
王某不服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5年8月底,廈門市中院對王某的上訴依法作出了終審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的裁定,理由與一審法院裁定的理由一樣,即《仲裁調解書》系廈門市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王某與廈門某木業公司勞動爭議過程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依法對雙方的受傷補償金及解除勞動關系等爭議進行調解,爭議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該《仲裁調解書》合法有效,上訴人王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page]
法官提醒: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在向法院起訴前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所說的仲裁裁決不包括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依法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進行的裁決,此外,在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主持雙方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不同的,雙方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日內對裁決書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后,該裁決書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應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進行審理,即對仲裁裁決書,雙方均有十五天的起訴期限,過了十五天雙方均未起訴的,仲裁裁決書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不同,仲裁調解書一經雙方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沒有十五天的起訴期限。因此,勞動爭議雙方在進行仲裁調解應當注意這兩者的區別,以避免如王某這樣在簽收后才反悔已經來不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