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書生效不得反悔

導讀:
雙方因未達成一致意見,向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后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向東各項費用共計12000元,雙方簽收了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勞動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已經送達給向東和公司后,調解書已生效,如果公司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的給付義務,向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即使對調解書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判決。那么勞動仲裁調解書生效不得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因未達成一致意見,向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后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向東各項費用共計12000元,雙方簽收了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勞動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已經送達給向東和公司后,調解書已生效,如果公司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的給付義務,向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即使對調解書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判決。關于勞動仲裁調解書生效不得反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向東是某公司業務員,與公司簽有三年勞動合同,到2010年8月11日到期。
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收取向東風險金1萬元,后公司因經營困難拖欠向東工資6600元。向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提交辭職報告后再沒上班。向東與公司交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返還風險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萬元,公司稱對其進行了培訓,應扣除培訓費用。雙方因未達成一致意見,向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后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向東各項費用共計12000元,雙方簽收了調解書。后來向東認為調解書不妥,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這樣可以嗎?
解答:向東起訴缺乏法律依據,但公司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話,向東可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條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第2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2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勞動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已經送達給向東和公司后,調解書已生效,如果公司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的給付義務,向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即使對調解書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判決。以上意見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