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簽字后能否反悔?

導讀:
離婚調解書通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這種類型的法律文書一般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離婚調解書通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這種類型的法律文書一般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離婚調解書通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這種類型的法律文書一般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離婚調解書在生效后,當事人是否可以反悔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在離婚調解書簽字之前,當事人完全有權予以反悔。因為這個時候,離婚調解書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是簽了離婚調解書就產生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在離婚調解書簽字之前,當事人完全有權予以反悔。因為這個時候,離婚調解書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后,那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能證明調解違背了真實意思表示,或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5條,民事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即生效,因此,原則上來說,民事調解書自簽訂確認時就已經生效,不可以反悔,除非當事人可以證明存在非自愿簽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因此,法院離婚調解書不能反悔,不存在反悔期限,同時不管原告被告都不能反悔。
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則上,調解書應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
但是,根據《民事調解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生效,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民事調解規定》第15條規定: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后,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爭議歸于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基本案情】小胡與小周本來是十分恩愛的夫妻,但是由于小周懷疑有小胡外遇天天在家大吵大鬧,不管小胡說什么小周都不聽,于是兩人就到法院辦理了離婚調解書。小周拿到調解書的時候哭得很傷心,小胡也十分難受,于是小胡就跟小周商量要不兩人就別離婚了。小周在小胡的死纏爛打之下最終同意不離婚。這時兩人又犯愁了,為什么呢?因為兩人都已經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了,他們不清楚簽字后離婚調解書能否反悔。
【案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在離婚調解書簽字之前,當事人完全有權予以反悔。因為這個時候,離婚調解書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后,那么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因此在本案中,小周與小胡是不能對已經簽字的離婚調解書反悔的,從法律上講,兩人已經離婚,如果兩人想重新成為夫妻,只能選擇復婚。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