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法院調解書反悔的條件

導讀:
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在離婚調解書簽字之前,當事人完全有權予以反悔。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那么離婚案件法院調解書反悔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后,那么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在離婚調解書簽字之前,當事人完全有權予以反悔。因為這個時候,離婚調解書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離婚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基于離婚達成的協議制作的,記載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該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由此看牢,庭外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訴訟離婚之前婚姻登記機關已經進行調解,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之后,也要再次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
庭外調解雖然是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但并沒有強制要求當事人一定要接受調解。法院在調解當事人雙方的過程中,必須要以自愿和合法為處理原則,在當事人雙方自愿接受調解后方可進行調解,強制要求當事人雙方接受調解。
此外,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的撫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