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小產權房應慎之又慎

導讀:
2月21日,國土部表示,今年將選擇小產權房問題相對突出的城市,開展小產權房的試點清理,并再次重申,小產權房不予確權登記,不受法律保護。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之上,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集體頒發。小產權房就是在這種制度背景之下為突破制度約束而打擦邊球的產物。而且小產權房在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初期對市場也形成了一定的補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短板,因此,目前如何處置這些小產權房,國土部和有關部門應當慎之又慎。那么清理小產權房應慎之又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月21日,國土部表示,今年將選擇小產權房問題相對突出的城市,開展小產權房的試點清理,并再次重申,小產權房不予確權登記,不受法律保護。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之上,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集體頒發。小產權房就是在這種制度背景之下為突破制度約束而打擦邊球的產物。而且小產權房在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初期對市場也形成了一定的補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短板,因此,目前如何處置這些小產權房,國土部和有關部門應當慎之又慎。關于清理小產權房應慎之又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月21日,國土部表示,今年將選擇小產權房問題相對突出的城市,開展小產權房的試點清理,并再次重申,小產權房不予確權登記,不受法律保護。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之上,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集體頒發。
在產權制度健全的法治國家,并沒有“小產權房”的概念,任何一塊土地或一棟房屋,是誰的就是誰的,有產權就是有產權,沒產權就是沒產權,不可能存在一種不知道有沒有產權的模糊狀態。小產權房是中國土地制度在轉軌過程中產生的一個獨特概念。過去30年中,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高度集中和壟斷的土地制度逐步演變,在城市和農村形成了兩套不同的土地供應制度。城市土地盡管仍屬于國有,但由于土地出讓制度的改革,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已經相對市場化,而農村集體經濟體系下的農民土地和城市的土地市場之間卻一直存在著一個巨大的防火墻,這個巨大的防火墻在保障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同時,也一直在制約著土地市場化的進程。一方面,農村土地在轉變成城市建設用地的過程中形成的巨額價差被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城市居民所分享,農民卻無法分享自己的土地增值所帶來的財富;另一方面,這種城鄉二元供地體制在客觀上促成了城市土地價格高企,進而對城市住宅房價的高企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小產權房就是在這種制度背景之下為突破制度約束而打擦邊球的產物。那些購買小產權房的人,對小產權房的風險并非不清楚,然而由于當前一些一線城市房價過高,加上這些城市普遍限購,一些收入較低的購房者,以及被限購政策所限制的外地戶籍購房者被迫購買風險大的小產權房,他們選擇小產權房,恐怕不宜以“不懂法律”、“自找風險”來責備。某種意義上,這何嘗不是一種對現實的無奈妥協。
的確,買賣小產權房的風險如果不能盡快明確和釋放,可能就會變成法律、政策的風險,傷害到法律的嚴肅性。但由于小產權房問題涉及到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改革,涉及到十幾年演變過程中形成的錯綜復雜的各方利益糾葛的格局,涉及到購買小產權房的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權的民生問題。而且小產權房在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初期對市場也形成了一定的補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短板,因此,目前如何處置這些小產權房,國土部和有關部門應當慎之又慎。
即便在當前由于制度配套沒有到位,由于法律條文的限制而無法給予“轉正”待遇,也應當在“試點清理”的時候做到穩妥有序,處理方式應當循序漸進、分而治之。處理的方法和思路沒有絕對的公平,只有相對的適合,但至少應當對那些違規購買小產權房的購房者的處境給予更多的關注,在清理方式上更多地考慮他們的權益,保障他們的住房權和合理的財產權利,不要在清理過程中造成更多的民生問題。而對于長遠的制度問題,如根本解決城鄉土地市場分割的問題,則應該在立法和制度層面盡快著手推進。[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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